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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委“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2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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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好《长春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对执法检查工作的影响,保障监督执法检查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部署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统一简称市建委)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市建委在依法实施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凡日常监管检查具有连续性且涉及责任制落实到固定人员的,宜采取日常检查与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转办、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市建委系统双随机工作由法规处牵头,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考核;由建委重点办负责督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四条 抽查采取定向抽查方式市建委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 市建委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日常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 市建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委托执法单位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结合本战线实际工作情况,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由市建委法规处统一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17年始应当对市建委系统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市建委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操作和实现。

  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由市建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随机抽取;必要时由委托执法单位抽取。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市建委或委托执法单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随机抽取。

  条 建委系统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正在执业的市场主体。

  第十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第十 市建委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自行建立本单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建委系统根据各单位监督检查事项的不同按业务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具体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根据执法任务需要,从各专业抽取若干名同志组成随机检查组,确保完成对所有抽查事项的检查。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三条 市建委各相关业务处(局)室依据职责,按照清单规定事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抽取名单时承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十条 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市建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派发至各级检查单位。

  第十条 承担检查职责的各单位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执法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检查方案报本级双随机办公室留存。

  第十 市建委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七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十八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加强随机抽查材料及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对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事项,按照下列情形形成检查结果: 

  (一) 检查正;

  (二)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六) 其他情形。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市建委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各相关处室和委托执法单位加强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

   市建委各相关处室和委托执法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市建委各相关处室和委托执法单位未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 本办法自2017526日起施行。